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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57-2号

郑振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振,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57-2号

原告:郑振,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徐祖明,宁波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振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郑振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缪建飞

人民陪审员  陈忠苗

人民陪审员  俞均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吴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