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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882号

原告张研与被告王秀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研,王秀英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882号

原告:张研

被告:王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研诉被告王秀英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4月12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滇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阚 侃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