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882号
原告:张研
被告:王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研诉被告王秀英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4月12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滇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阚 侃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