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贾奕涵,女,2001年8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耿宙凯(贾奕涵之母),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高梁桥路6号西环广场5号楼3A1(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峰。申请执行人贾奕涵申请执行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贾奕涵课时费五千七百二十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涛
审 判 员 张巍助理
审判员 周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