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华元,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张华元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行赔终字第45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华元申请再审称,其在(2015)九法行初字第308号案件中的起诉不属重复起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勾结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政府、中梁山街道,将重庆市九龙坡区精神卫生中心作出的《九龙坡区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评估表》录入公安信息网违法,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另行指定除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外的重庆市其他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判决三被起诉人连带赔偿其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配眼镜费用,维权产生的车费、电话费等共计698万元;判决三被起诉人连带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判决三被起诉人停止侵权、消除隐���,保护起诉人母子人身安全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张华元起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政府、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而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张华元提起的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九法行初字第308号行政案件,经该院审理,因其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其起诉。该案件的二审案件,也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45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7月2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张华元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该院审理,依法作出(2015)九法行初字第255号行政判决,认定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依据专���机构出具的评估表,将张华元的信息录入公安信息网的行为,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张华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张华元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张华元以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将医疗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录入公安信息网的行政行为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缺乏相应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一、二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张华元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华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华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永铭
审 判 员 许 勇
代理
审判员 谭秋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