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4民特14号

戴建成、苏阿金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当事人
戴建成,苏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特14号申请人戴建成,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系被申请人长子。委托代理人朱秀琳,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阿金,女,193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戴建庭,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系被申请人次子。申请人戴建成要求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苏阿金的委托代理人戴建庭,对申请人戴建成要求担任被申请人苏阿金的监护人有争议。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申请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戴建成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朱学军二О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无代

书记员 夏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