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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543号

李xx与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xx,杨xx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543号原告李xx,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曹文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xx诉被告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5144.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全琪

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乔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