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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1255号

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许坤良,邱玲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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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1255号

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望湖花园天和苑**幢*层。

法定代表人:高兴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经纶、丁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综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坤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开发区同心村综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坤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科技工业园区。投资人:孙百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弟,江苏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方��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综园便民路。

法定代表人:许坤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坤良,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邱玲妹,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许坤良、邱玲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庭审中原告调整该项诉请为由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2、判令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月利率12.5‰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6日为75000元),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的借款月利率按12.5‰计算,2016年6月18日起到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逾期月利率按16.25‰计算;3、判令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许坤良、邱玲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许坤良、邱玲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7日,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许坤良、邱玲妹与原告��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借款人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借款月利率12.5‰,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许坤良、邱玲妹为该合同项下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等。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以及出现停产歇业等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情形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出具借款借据。被告取得借款后,仅于2016年1月20日支付利息38750元,之后未再按约付息。得知借款人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原告遂宣布涉案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3月4日,经各方协调,案外人湖州市浙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6日,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7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6日为75000元,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5%计算,2016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6.2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许坤良、邱玲妹对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600元,由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州南浔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浙江南方通信集团线缆有限公司、许坤良、邱玲妹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郑 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欢萍?PAGE??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