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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1463号

章升荣与范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升荣,范雪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463号

原告:章升荣,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姚月珠,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范雪锋,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升荣诉被告范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章升荣负担。

审 判 长  高苏燕

人民陪审员  娄志芬

人民陪审员  凌三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凯航·?PAGE?-2-?··?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