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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民初641号

余春禹与王祖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9-05-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余春禹;王祖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325民初641号 原告余春禹,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生,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被告王祖成,男,蒙古族,51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本院受理原告余春禹诉被告王祖成相邻同行纠纷一案,原告余春禹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春禹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春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免交。

审判员  刘文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