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325民初641号 原告余春禹,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生,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被告王祖成,男,蒙古族,51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本院受理原告余春禹诉被告王祖成相邻同行纠纷一案,原告余春禹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春禹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春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免交。
审判员 刘文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