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552号

冯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33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诉被执行人刘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宏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2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世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刘宏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许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