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第8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9号。
负责人:廖晓云,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柏生、李文锋,该分行职员。
被告:何洁榆,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何洁榆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
审判员 赵海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