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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369号

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安徽省定发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安徽省定发饮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369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8615760-5。

法定代表人:杨波,任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安徽省定发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兴隆路,组织机构代码:77495840-4。

法定代表人:吴红旗,任该公司董事长。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诉安徽省定发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四亩土地、矿泉水井一口、厂房600平方米及流动资金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