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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83号

杨敬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敬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杨敬美,成年人,居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杨敬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商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祥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