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4326号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余杭区良渚街道文化村玉鸟流苏苑。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佩玲,女,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叶珍珠,女,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叶珍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一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珍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