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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828号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孙富强,马晓波,孙绍勇,毛春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负责人牟振波,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孙富强。被执行人马晓波。被执行人孙绍勇。被执行人毛春义。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富强、王春言、马晓波、孙绍勇、毛春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审结。该案(2009)栖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马晓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支行账号为:6263的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毛春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支行账号为:6096的存款10000.00元。

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林 远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书记员  林秀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