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768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女,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珲春晟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丽梅与被执行人珲春晟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案件受理费201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伟
审判员 徐龙虎
审判员 郑智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