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712号
原告:齐殿友。
被告:朱建明。
被告:牛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殿友诉被告朱建明、牛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殿友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免受理费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顺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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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殿友诉朱建明、牛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712号
原告:齐殿友。
被告:朱建明。
被告:牛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殿友诉被告朱建明、牛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殿友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免受理费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顺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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