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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民初287号

陶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287号原告陶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维吉,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少晚,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光英,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渊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