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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执字第378号

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王水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王水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诏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1120-9。法定代表人张春和,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水传,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水传因罚金执行一案,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年月日作出的(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水传应于201年月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期满不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审判员  张荣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晓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