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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467号之一

谭晓峰诉丁义海、黄丽、马红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房产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晓峰,丁义海,黄丽,马红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晓峰,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丁义海,男,1955年2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黄丽,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马红万,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晓峰与被执行人丁义海、黄丽、马红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义海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文卫路明珠苑B段商网4号营业房(产权证号:00100157,建筑面积153.11平方米)、被执行人黄丽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民生街87号(五号楼)由东向西第五间商业房(产权证号:00110007,建筑面积33.2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丁义海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文卫路明珠苑B段商网4号营业房(产权证号:00100157,建筑面积153.1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二、冻结被执行人黄丽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民生街87号(五号楼)由东向西第五间商业房(产权证号:00110007,建筑面积33.2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学升

审 判 员  毛继保助理

审判员  易宇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