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204号
原告: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518号1幢B-1701室。
法定代表人:郞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继根,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佳莹,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