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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执479号

常州东涛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州东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东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区。法定代表人薛小忠,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常州东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区××大道××房产(产权证号CZ0102067、CZ0102068、CZ0102066)。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通港大道××号(产权证号CZ0102067、CZ0102068、CZ0102066)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先彪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杜宏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