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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105号

钟家财、蔺连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家财,蔺连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钟家财,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蔺连会,女,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钟家财与蔺连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住房和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正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