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行初23号起诉人:王小荣,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王小荣起诉称,其系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庙埠村孙村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住房和承包地。2015年8月11日,其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宣城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7日批准了编号2013034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起诉人的房屋和承包地被批准划拨给宣城市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起诉人认为,宣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侵犯其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撤销宣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本院审查认为:宣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系针对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行为,非直接针对王小荣作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内部批准行为不具可诉性,故王小荣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小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鸿 梅
审 判 员 魏 华 慧
代理
审判员 秦 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