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3163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赵奇飞,行长。被告顾获余,男,1953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姚素芬,女,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被告顾获余、姚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广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笑笑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