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金川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梁进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长龙路。
法定代表人:杨武升,该校校长。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4号。
负责人:何立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辉,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代理人陈星弛,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赤坎区。第三人湛江市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58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副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湛江市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称:湛江粤西技工学校与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湛江市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麻章区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粤高民一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将该案立案为(2015)湛麻法执字第35号案执行,因麻章区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伪造事实,违反程序执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湛中法执督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5)湛麻法执字第35号案作销案处理、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由遂溪县人民法院执行。由于麻章区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发出给湛江市国土资源局的(2015)湛麻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未履行销案手续,致使遂溪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立为(2015)湛遂法执字第187号仍存在因程序不符而难于执行问题。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
一、该案执行至今尚未履行完毕(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内容,就向被执行人发出要求履行第二、第三项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违反了该判决先后履行程序,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二、麻章区法院捏造事实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2015)湛麻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截今仍未办理销案手续,对抗了(2015)湛中法执督字第26号裁定结果,应予撤销。综上所述,因麻章区人民法院(2015)湛麻法执字第35号案的执行行为违法已被销案,现由遂溪县人民法院(2015)湛遂法执字第187号继续执行。据此,请求撤销(2015)湛麻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代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7471002.9元及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和向湛江市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支付807815.12元及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上述债务清偿后三日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和湛江市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均应涂销湛江市麻章城区金川路34号(土地号为08110102168)的工业综合用地1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上的抵押登记;
三、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湛江市麻章城区金川路34号(土地号为08110102168)的工业综合用地1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的过户手续;
四、湛江市麻章城区金川路34号(土地号为08110102168)的工业综合用地1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向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余款1943008元。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湛江市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24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代收的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代偿提存款8300000元。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支付代偿提存款7489644.64元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6月18日支付代偿提存款810355.36元给湛江市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湛麻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将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麻章城区金川路34号(土地号为08110102168)的工业综合用地1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过户给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湛中法执督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15)湛麻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湛江市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一、认为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尚未履行完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就向被执行人发出要求履行判决第二、三项内容的(2015)湛麻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违反了判决先后履行程序,请求予以撤销。根据本案卷宗材料显示,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已分别于2014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23日、2014年12月24日将代偿款8300000元转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该款转回麻章区人民法院后再给付俩第三人,第三人亦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湛江市粤西技工学校已经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履行完毕该判决主文第一项,因而湛江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湛麻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合理合法的,并非程序违法,没有违反判决先后履行程序。
二、异议人认为湛江市麻章区法院并未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执督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主文第二项对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5)湛麻法执字第35号案作销案处理而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出(2015)湛麻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湛中法执督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主文第二项的销案处理是指将案件移交本院执行,麻章法院不再执行此案,而非将案件的某项执行措施销除。麻章区人民法院(2015)湛麻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在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执督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在后,因此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湛江市恒星化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燕青
审判员 曹兴其
审判员 文斯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惠珍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