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453号
原告:张伟,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周燕青,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燕红,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系原告周燕青妹妹。
被告:蒋立中,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徐宇平,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第三人(追加):富阳华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57-5幢4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木宣。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周燕青诉被告蒋立中、徐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蒋立中、徐宇平申请追加富阳华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张伟、周燕青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周燕青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周燕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预收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周燕青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钟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