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781、783-79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负责人李岱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韩雪。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李涛、韩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4151、4168-4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系列案件总标的973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2、2016年3月29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2016年4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涛、韩雪名下位于本市吉田商务广场B栋1单元608-611、642-649室共计十二套房产,因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无车辆信息。4、2016年4月12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5、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4151、4168-4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