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砚执字第375号

王孝武、陆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06-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孝武;陆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砚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王孝武,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砚山县。

被执行人:陆彬,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文山市人,高中文化,居民,现住文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孝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11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115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执字第3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伟民

审判员  高德勇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