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71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负责人崔敏奎,行长。委托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德元,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邓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重庆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茹雪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