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红。被执行人沈阳圣佳利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凤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建红与被执行人沈阳圣佳利昂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485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圣佳利昂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905.8元及迟延履行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
代理
审判员 冯哲
代理
审判员 金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萍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