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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54号

荆州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林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荆州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林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54号

原告(反诉被告):荆州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南路(绿星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梅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吴林青,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退休工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祥波,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被告(反诉原告)吴林青亲属。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荆州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林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郭 敏

审判员 吴 华

审判员 艾维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