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54号
原告(反诉被告):荆州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南路(绿星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梅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吴林青,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退休工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祥波,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被告(反诉原告)吴林青亲属。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荆州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林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郭 敏
审判员 吴 华
审判员 艾维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