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747号
申请执行人:孙伟,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巍,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孙伟与王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