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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747号

孙伟、王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10-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伟;王巍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747号

申请执行人:孙伟,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巍,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孙伟与王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