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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700号

丁义礼与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义礼,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700号原告丁义礼,男,1962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机电批发市场15号楼2层52号。法定代表人苟胜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义礼与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以另案为审理依据,另案正在审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贺晶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