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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487号

雷波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波,朱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487号原告雷波,男,1984年9月7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勇军,男,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朱伟,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原告雷波诉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4日,被告朱伟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后,被告归还了2000元,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波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蓝 玉 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魏吴贞妮·?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