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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1067号

肖永达与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永达,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1067号原告肖永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马国炯,四川省郭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法定代表人陈志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俊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达与被告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永达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永达负担。

审 判 长  付成俊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龙

人民陪审员  邓运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