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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267号

邱宝娥、张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宝娥,张智红,江西宏宇包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邱宝娥,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张智红,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贵溪市。被执行人江西宏宇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881264-2。

法定代表人:黄有良,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邱宝娥与被执行人张智红、江西宏宇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邱宝娥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智红、江西宏宇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2070元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智红、江西宏宇包业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云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定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