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男,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李华,男,1962年7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山村板山屯一队8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与被执行人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华已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师
审判员 庞 强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