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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字第3-8号

李振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03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男,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李华,男,1962年7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山村板山屯一队8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与被执行人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华已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师

审判员  庞 强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