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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执字第03041号

杨礼豹与陈勇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礼豹,陈勇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03041号申请执行人杨礼豹。被执行人陈勇坤。杨礼豹与被告陈勇坤、陆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陈勇坤、陆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礼豹借款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勇坤在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登记中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61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 光执行员 王 鑫执行员 王 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