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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3455号

陈仲义与叶晓飞、祝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仲义,叶晓飞,祝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455号

原告:陈仲义,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程梦瑶、颜晓颖,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晓飞,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祝灵,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陈仲义诉被告叶晓飞、祝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仲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梦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晓飞、祝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叶晓飞系朋友关系。被告叶晓飞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叶晓飞交付68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叶晓飞交付932000元。被告叶晓飞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应于2014年10月2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叶晓飞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案涉债务系被告叶晓飞、祝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55000元(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算至2015年9月26日,此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叶晓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仲义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定于2014年10月25日归还,此据。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932000元转至被告叶晓飞的账户。另查明,被告叶晓飞、祝灵于2007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4日登记离婚,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条》、汇款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叶晓飞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叶晓飞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汇款凭证为证,对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叶晓飞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叶晓飞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晓飞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有所约定,现原告自愿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被告叶晓飞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4年10月26日起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暂算至2015年9月26日的逾期利息为55833.33元,现原告仅主张55000元,系其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予。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叶晓飞、祝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仲义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叶晓飞、祝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仲义逾期利息55000元(暂算至2015年9月26日,2015年9月27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叶晓飞、祝灵负担,该款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叶晓飞、祝灵负担,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予陈仲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蕾

人民陪审员  童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费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