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鲁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杜家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厂湖镇东工业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穆振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终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鲁源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7200元及利息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世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