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135号原告朱某某,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解放路店,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36号图书大厦负一层。负责人郭杰,该公司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解放路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任朝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穆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