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25号原告赵宗凯,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赵宗凯与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工程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9.3万元。原告赵宗凯以其名下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宗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工程款在9.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赵宗凯名下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广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