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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88-3号

张红举、张运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红举,张运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88-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举,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被执行人张运昌,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运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张运昌至今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西执字第388-2号执行裁定,即查封被执行人张运昌所有的位于西华县迟营乡工商所斜对面的两间临街房(商铺,上下两层共四间)。现因被执行人张运昌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