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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执字第11号

成都巴音贸易有限公司、师宗县彩云法块红砖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巴音贸易有限公司;师宗县彩云法块红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巴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启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师宗县彩云法块红砖厂(现已更名为师宗县彩云镇龙彩红砖厂)成都巴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师宗县彩云镇龙彩红砖厂借款合同担保纠纷申,因申请执行人2013年6月13日将债权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又将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成都巴音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成都巴音贸易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01)曲中法执字第79号案件。案件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曲靖市天品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康力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询银行帐户无存款,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于2016年3月28日已书面申请对本案作本次程序终结处理,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云03执恢字第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恭开林执行员  杨 罡执行员  赵德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云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