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45号
申请人:郝晨露,女,2004年3月7日生,汉族,住禹州市。法定代理人郝少锋,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父亲。
被
申请人:方占雨,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
申请人:贺斐,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住禹州市。
申请人郝晨露以道路交通事故被被申请人撞伤未获赔偿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并以申请人购买的位于恒达阳光城-阳光福园第1幢2单元25层2-2501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恒达阳光城-阳光福园第1幢2单元25层2-2501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孟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