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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民终49号

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才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云09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段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雄、王赛娜,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才,男,彝族,生于1983年2月7日,个体建筑户,住凤庆县。 委托代理人汤志伟,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庆雄,被上诉人李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李才工程款3000000元,其中,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 二、如上诉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2846元,由被上诉人李才负担;二审诉讼费32846元,减半收取16423元,由上诉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李鸿武

审判员  龙 伟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子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