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195号
原告:冯剑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国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燕萍,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杨清玲,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剑涛诉被告杨燕萍、杨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剑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共1058元,由原告冯剑涛负担。
审判长 周文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梓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