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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195号

冯剑涛与杨燕萍、杨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剑涛,杨燕萍,杨清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195号

原告:冯剑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国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燕萍,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杨清玲,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剑涛诉被告杨燕萍、杨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剑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共1058元,由原告冯剑涛负担。

审判长  周文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梓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