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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1340号

1340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与大地放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20-04-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大地放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1340号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8号首层,组织机构代码证:66181887-0。

法定代表人:王惠均。

委托代理人:田龙华,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瑛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地放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10号251室。

法定代表人:李霄云。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放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龙华、徐瑛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13日,原告、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摇头图案灯12台,单价为人民币9300元,货款总价为人民币111600元,被告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付清全款,被告逾期付款的,每延期壹日需向原告赔偿总货款的3‰作为违约金。《销售合同》经原告、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即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被告所购灯具运至被告处,但被告却未能按时付款。但至今被告已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告支付款项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应当支付货款,现被告的欠款行为己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大地放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111600元的灯光设备,款到发货,款项于2014年3月31日前付清,每延期一日需向原告赔偿总货款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3月2日委托物流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运送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签收涉案货物。2013年3月13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916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收货款未果,诉至本院成讼。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发货单、快运签收单、转帐历史明细、对账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文字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清货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0000元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动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降低为按年利率24%计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亦予支持,但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大地放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彩熠灯光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8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伟均

人民陪审员  萧春红

人民陪审员  林润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恩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