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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民初267-1号

曾某基与杨某孝、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某基,杨某孝,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267-1号

原告:曾某基,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代理人:杨素云,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孝,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被告:林某,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基诉被告杨某孝、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某孝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屋编号:XXXXXXX,建筑面积1654m2,已办贷款抵押登记)、其名下号牌为粤L×××××发现4牌小型轿车(已抵押)、粤L×××××揽胜极光牌小型汽车(已抵押),以及被告林某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某某花园XX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40.11m2,已办贷款抵押登记)、其名下号牌为粤B×××××凯迪拉克SRX跨界牌小型汽车(已抵押),查封价值以1336000元为限,并提供了惠州市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336000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杨某孝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四门塭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屋编号:XXXXXX,建筑面积1654m2,已办贷款抵押登记),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告林某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某某花园XX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40.11m2,已办贷款抵押登记),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告杨某孝名下号牌为粤L×××××发现4牌小型轿车(已抵押)和粤L×××××揽胜极光牌小型汽车(已抵押),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被告林某名下号牌为粤B×××××凯迪拉克SRX跨界牌小型汽车(已抵押),查封期限二年。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查封期间,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被查封财产由被告杨某孝监管,第二项、第四项被查封财产由被告林某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广鸣

代理

审判员  张鉴洋

人民陪审员  叶兰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文基 关注公众号“”